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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作为共犯予以惩处

(一)基本案情: 2014年4月,被告人吴某明知张某(另案处理)购买毒品用于贩卖,仍介绍其向朱某(另案处理)购买甲基苯丙胺(冰毒)。2014年4月12日,被告人吴某伙同张某驾车前往某市经济开发区某物流F幢22号朱某住处,约定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向朱某购买甲基苯丙胺(冰毒)200 克,被告人吴某从中抽取1克左右甲基苯丙胺(冰毒)作为好处。

(二)裁判结果: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判决,认为,被告人吴某为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居间介绍并从中谋利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,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,系从犯,依法减轻处罚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被告人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(三)案件评析: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或意图贩卖毒品,而为其介绍卖方或者买方的,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,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,但仅实施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,对促成交易起辅助作用的,应当以从犯论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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