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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次零包贩卖毒品—钱春成律师办案侧记

(一)基本案情:被告人华某于2014年2月至5月,在兴化市张郭镇向朱洋、汤恒春、杨靖贩卖冰毒(甲基苯丙胺)8次,共计5.3克,得款人民币2400元。

(二)裁判结果: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判决,认为被告人华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予以贩卖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,且情节严重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判决后,公诉机关未抗诉,被告人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(三)案件评析:零包贩卖毒品是末端毒品犯罪行为,对于多次零包贩卖小额毒品的,应从重打击。被告人华成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,不思悔改,更积极进行毒品贩卖。其采取零包贩卖的形式进行毒品贩卖,企图逃避法律制裁。最终法院对其从重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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